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2019年第91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承接,规范和加强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制定如下通知:
一、工作分工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分工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具体验收部门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执行,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其他专业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职责承担部门,协商不一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解决。
二、工作依据
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由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未经自验或自验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三、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有关程序
(一)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消防验收。特殊工程等不能在网上申报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线下受理,并录入平台系统。
资料审查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平台申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容缺受理决定。在线下申报的,当场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容缺受理决定。
(二)现场验收与技术复核
现场验收应由两名以上不同专业的执法人员组成验收承办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办组长拟定现场验收综合评定意见,呈报技术复核人员进行复核。承办组长根据现场验收结果和技术复核意见出具初步消防验收意见,并草拟消防验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
(三)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实行三级审批,可以采取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
(四)行政审批结果与公开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时进行网上公告,并将结果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
(五)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送达
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消防验收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申请人可以在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七)建档
实行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档案管理制度。
(八)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影响消防验收行政审批决定的问题,应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于B类问题,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复查。对于C类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复查,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查。
(九)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受理消防验收的,依据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开展。
四、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工作有关程序
(一)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消防验收。特殊工程等不能在网上申报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线下受理,并录入平台系统。
(二)备案办理
在平台申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期限。
在线下申报的,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人员应即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期限。对不符合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申请。依法应当申报消防验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报消防验收。
(三)备案检查对象的确定
已备案的工程,按照住宅5%、办公5%、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50%、厂房20%,排除上述类别外的场所5%的比例,在系统进行随机抽号确定检查对象。抽查结果应即时在网上公告。
(四)备案检查的办理
开展备案检查的人员、程序、要求以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人员、程序、要求以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一致。
(五)备案、备案检查结果与公开
备案通过的,出具备案凭证(抽中/未抽中);备案未通过的,出具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应出具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备案、备案检查结果,应即时在网上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及检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决定。
(七)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处理
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果应即时在网上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
开展复查检查的人员、程序、具体要求与备案检查一致。
(八)送达
自作出备案决定、备案检查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申请人可以在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九)建档
实行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备案材料的资料复查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已经备案的工程进行资料复查,对“应验未验”直接进行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工程,应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责承接的过渡期,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调整年度工作重心,合理调配人员,保障经费设备,确保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过渡。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请示区委区政府协调,采取借调、挂职等多种途径,请消防救援机构派有消防验收工作经验的人员帮助开展现场消防验收工作。同时,还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消防验收工作。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区委编办、财政部门等积极沟通,主动对接做好承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所必备的人员编制测算、预算调剂以及经费划转等工作,确保消防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坚守权力底线,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向有关各方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宣读廉政承诺告知书。
(四)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所用有关法律文书式样,参见附件。因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不完善,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请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意见建议,每月28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单位及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意见建议。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30日
附件
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容缺受理通知书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不合格)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中/未抽中)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合格/不合格)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廉政承诺告知书
十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备案复查记录表